heauler.com
| 欢迎您
heauler.com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热门资讯

价值十几万元的本田轿车停在小区门口,不翼而飞

车主周先生找遍了方圆几里地,找不着;他还报了警,警方立案侦查,也未能查获。

  正当周先生以为遭贼了,都已经绝望,时隔十月之后,他才接到通知,获悉自己的车是因违法停车,被交警拖走了。

  近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交警拖车不告知是“程序违法”。车主报警 “车被偷了”

  周先生的车是在前年被拖走的,但是,他直到去年才收到交警的通知。

  2010年9月12日,他将自己的本田思威轿车停放在厦门市东明路中祥大厦大门口。

  但是,等他要去开车时,发现车已经不在原来的位置上了。刚开始,他以为是车辆失窃,赶紧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区分局刑侦大队报案。

  当时,周先生报警称“车辆被盗”,警方也很重视,立即立案侦查,但是,几经寻找,也未能查获。

  一辆价值10多万元的车就这样丢了?周先生很心疼,但是,他也绝望了,已经报了警,就连警方都没找到,他又能到哪里去找呢?于是,他只好放弃寻找爱车的希望。十个月后 接到拖车通知

  随后,周先生以车辆丢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并获得了10万多元的保险赔款。

  然而,理赔过后,“意外的惊喜”来了,2011年7月30日,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知他说,他的车是被交警拖走了。

  原来,事发当天,厦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槟榔小学门口有车辆违法停放,造成交通堵塞,于是,110指挥中心就指令思明交警大队派员前往现场处置。

  思明交警大队称,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这一部白色思威违法停车,不但未悬挂号牌,而且挡风玻璃内的车辆识别代码被卡片遮住。

  当时,这部车就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门口人行道上,且驾驶人不在现场,于是,交警就决定将该车拖至黄厝停车场。失而复得 车主状告交警

  获知这一消息后,周先生又喜又气。喜的是车失而复得,气的是为什么自己的车被扣了十个月,都不告知?

  为此,近日周先生一纸诉状,将思明交警大队告上法庭。他起诉认为,交警强制拖走违停车辆的行为合法,但是,拖车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

  周先生的代理人周仰宁律师说,首先,拖走违停车辆后,未在违停现场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此情节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其次,暂扣车辆后,未及时依法告知上诉人相关权利义务,也没告知上诉人15日内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而是直至2011年7月30日才以简便通知单形式告知上诉人,此情节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交警解释 车主自己有错

  对此,交警答辩说,由于该车未悬挂号牌,前挡风玻璃内的车辆识别代码被卡片遮住,为了保持车辆完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民警未采取强行打开车门进行检查的措施,无法通过检索车辆信息,获得车辆所有人联系方式。因此,是因车主的过错,造成交警无法正常履行告知义务。

  对于交警的辩解,车主周先生不以为然。他反驳说,被扣车辆上,载有可以查询车主信息的车辆识别码、机动车发动车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车上还放着他的身份证。

  而且,时隔十个月后,2011年7月30日,警方能够通知到他,也足以证明警方有条件查询车主的身份信息。终审判决拖车不告知程序违法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思明交警大队拖移本田思威轿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

  法官说,交警拖走违停车辆,于法有据。但是,交警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执法程序不当。

  法官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但是,本案中,执勤民警在拖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后,未按规定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也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采用积极的方式查找并通知车主。虽然本案中车主未悬挂车辆号牌的行为亦属违反交通法律规定,但这不能成为交警不积极作为的理由。专家说法程序之殇与败诉之痛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将违法车辆查扣10个月之久,通知却姗姗来迟,交警的程序之殇最终带来败诉之痛。

  这是一起法律适用极其简单的案件。交警应将行政行为告知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理由违反这一规范。告知当事人的方式也有很多,为什么交警在10个月的时间里竟然一直保持缄默?

  违反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判决交警行政行为违法的基本理由。这不是一个疑难案件。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为什么会演变成为一个行政官司呢?除了程序意识淡漠之外,似乎很难找到别的解释。交警拖车行为的目的用不着怀疑,拖车也是行使职权的正当行为,但这掩盖不了程序违法的软肋,无法治愈程序之殇带来的败诉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