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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5种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采取其他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者购药过程中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应当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

  2008年3月修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门急诊的就医次数或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可以对其采取改变门急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方式的措施,即由原先网上“刷卡”记账结算,改为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再凭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报销。从两年多来的实施情况看,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次数或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为此,《办法》规定,采取临时改变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措施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应当通知参保人员,并对其就医情况及时审核。经审核未发现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当于审核检查完毕的当日,恢复记账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