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办理领取医疗补助金
◆办理机构
失业 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 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以及《关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15号]。
◆ 申办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并在户口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失业人 员。
注: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 而致伤致病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
2.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原始单据;
3.一次看病发生医疗费用超过一万元的,须带好书面申请;
4.《失业人员医疗费补助申请单》、三万元以上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审批表》。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 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部门参照本市职工医保支付范围,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70%补助。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 或失业补助金时的银行存折,在申领医疗补助金的次月(一般15日左右)到银行领取。
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 不能领取的原因。
注:同时参加多种保险的人员,失业保险按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70%补助,但补助金额与其他保险 的赔付金额相加,不能超过所发生医疗费的总额。
◆收费标准
不收费